【摘 要】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宏大进程中,法治领导力成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战略领导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创新实践,可以为其法治领导力设计一个三阶模型,即基于规范建构力、实施保障力、文化培育力的系统性整合,构建以规范建构为基石、以实施保障为支点、以文化培育为内驱的三元协同体系,形成“制度规范—实践运行—价值认同”的法治创新闭环。这一治理模式既超越了西方法治的“司法中心主义”,又克服了传统人治思维的“经验主义”,形成了从制度架构到价值引领再到行为调适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现了治理范式从运动式治理到常态化法治治理的转型、发展逻辑从要素驱动到规则驱动的跃迁、文明形态从传统礼治秩序到现代规则文明的演进,构建起“党的领导—法治建设—现代化发展”的有机闭环系统。这种能动法治范式为全球法治文明演进提供了“规则演进型”新样本,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特优势与时代价值,为人类探索现代化发展新路径注入了新动能。
【关 键 词】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领导力;能动法治;文化培育;规则文明
【作者简介】李以所(1973— ),男,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德合作中心副主任、欧洲研究所副研究员,管理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欧盟经济法、政府治理的变革与创新、政府与民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中图分类号】C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5)06-0022-10
一、法治领导力:一个有待深挖的重要课题
当前学术界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力的研究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不均衡性,其中在政治领导力和思想引领力等传统研究领域,已初步形成了相对系统的理论框架和比较完整的阐释基础,相关的分析和论述也十分丰富和充实。相较而言,对于作为战略领导力重要维度的法治领导力,学者们则着墨不多[1],其理论建构与实践研究尚显滞后与薄弱。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语境下,从法治领导力维度剖析党的领导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治领导力并非一种简单的“依法领导、领导依法”的行为模式,深入挖掘和思考就会发现其蕴含着丰富且深刻的理论意涵。在规范层面,法治领导力要求将领导决策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权力配置法定化、运行程序规范化、监督问责制度化。这意味着领导决策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权力的分配和行使要依据法律进行,决策过程要遵守法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在价值层面,法治领导力体现为法治精神对领导思维的内在塑造,要求领导者具备规则意识、程序正义观和权力边界认知。领导者应深刻理解并遵循法治所蕴含的价值观,包括对规则的尊重、对程序公正的追求以及对权力行使范围的清晰界定,从而在领导决策和领导活动中体现法治精神。在战略层面,法治领导力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发挥其对全面深化改革、社会治理创新等战略任务的支撑作用。概言之,领导者要通过法治化手段提升战略实施的合法性、稳定性和社会接受度,为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背景下,法治领导力呈现出政治方向引领与治理实践效能的双重特性,既要体现党的法治理念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在契合性,又要通过法治方式解决现代化进程中的复杂治理难题,实现政治逻辑与治理逻辑的辩证统一。从本质上说,法治领导力就是中国共产党通过法治化方式实现现代化治理目标的系统能力。这种领导力不同于西方法治的“规则中心主义”[3],而是以“党的领导—人民主体—法治权威”为价值核心,通过制度性领导实现政治势能向法治效能的转化。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领导力的这种关系跳出了马克斯·韦伯式的“形式理性法治”的窠臼[4],通过党的法治领导力的战略引领与实践转化功能,将法治的价值追求与治理的实践需求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法治理想与现实意义的协同共生。在数字文明时代,这种创新范式不仅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非依附性的现代化路径,更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方案。
二、理论破题:法治领导力的范式重构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宏大进程中,法治领导力成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战略领导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由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党的领导的独特优势所决定的。
(一)法治领导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支撑
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文明基石,通过构建具有预期性的规范框架,为社会秩序稳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的制度保障。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党的战略领导力,必须高度重视法治所呈现出的双重战略价值:其一,作为治理效能的提升工具,它通过制度性的政策实施保障和改革举措的法治化确认,确保国家战略方向的稳定性与执行的连续性,为经济繁荣发展创造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其二,作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机制,它通过建立权利救济渠道和纠纷解决程序,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又通过司法裁决的示范效应培育社会共识,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文化。[5]这种制度性治理框架,不仅实现了社会秩序的动态维护,而且通过法治信仰的培育推动了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领导力深度嵌入国家治理体系并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展现出独特的政治优势与治理效能。首先,党的领导为法治建设锚定根本方向,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方针政策、理念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实现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制度性统一,为法治体系完善提供根本政治保障。其次,党的各级组织依托严密的组织体系和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系统性地推进法治建设,既在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加强党的领导,又通过基层党组织将法治精神传导至社会末梢,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法治实施网络。[6]再次,党的组织动员优势最终会转化为全民法治信仰培育的强劲动力,借助党员示范引领和群众性法治实践活动,推动形成全社会尊崇法治、践行法治的生动局面,实现法治建设从制度构建向文化培育的跃升。
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涵盖经济体制转型、社会结构变迁、生态文明重构等多维度的系统性制度变迁进程,与法治保障体系的构建具有深刻的内在契合性。党的法治领导力通过制度创新、规范实施与监督问责的三元互动机制,构建起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与可预见性的现代化制度框架。这种制度性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在经济发展领域,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建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创立的信用修复机制,形成产权明晰、竞争有序、失信惩戒的法治化市场体系。该体系有效防控了地方保护主义、遏制了行政垄断行为,使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持续释放。在社会治理层面,构建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为核心的权利保障制度群,通过“诉调对接”机制[7]、行政复议体制改革[8]等程序创新,实现了权利救济渠道的制度性拓展。这种从实体权利到程序保障的双重法治化建构,使群众对发展成果的共享度与对法治效能的感知度形成正相关。在生态文明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生态红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创设的流域协同治理机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创设的“绿色原则”,构建起从生态补偿到公益诉讼再到责任追究的法治闭环。这种全领域覆盖的法治保障体系,既是中国式现代化区别于西方模式的制度性标识,更是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动态平衡的范式创新,其战略价值则在于通过党的法治领导力将本来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民众可感可见的治理功效,在破解“诺斯悖论”[9]、实现制度稳定与创新张力平衡的同时,造就具有文明形态创新意义的现代化法治。
中国共产党的法治领导力通过统筹推进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在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实现了制度建构、权力规范与社会动员的有机统一。在法治政府建设层面,党的领导体现为对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法治化重塑:自2019年9月1日施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确立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审查的法定程序,推动行政决策从经验判断向程序正义转型,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样本”[10]。这种制度创新有效规范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提升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公信力,以及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在法治社会建设领域,在党的领导下形成了制度供给与文化培育的协同推进机制:依托基层党组织构建起基层法治实践网络,借助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11],增强群众的法治参与能力;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12],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13]的社会氛围。这种治理模式促使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从行政主导转向法治主导,基层治理的“规则之治”特征日益凸显。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协同发展,通过制度衔接实现了治理效能的系统提升。在跨区域治理实践中,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与矛盾纠纷联动联调制度的建立,破除了传统治理中的管辖权壁垒;在重点领域改革实践中,行政许可标准化与信用监管体系的完善,构建起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这种双向赋能的治理格局,既强化了国家制度的权威性,又激发了社会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持续稳定的制度保障。
综上所述,党的法治领导力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战略支撑,通过构建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双轮驱动格局,中国共产党以制度性实践破解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深层难题。在党的领导下所进行的法治创新,不仅印证了习近平总书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论断[14],而且通过从党内法规到国家法律的衔接机制[15],确立了权威嵌套的理论框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法律治理现代化的中式解法。从“枫桥经验”的数字化转型到“雪亮工程”的分钟级响应,党的法治领导力正通过制度、文化、技术三重赋能,构建起兼具规范性与包容性的现代治理生态,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注入了不竭的法治动能。
(二)范式创新:一个关于法治领导力的三阶模型
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创新实践,可以为其法治领导力设计一个三阶模型,即基于规范建构力、实施保障力、文化培育力的系统性整合,勾画出党的法治领导力的理论轮廓。
1.规范建构力
所谓规范建构力,就是制定规则的能力,也是一种制度创设能力,其核心在于通过制度创设将抽象理念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规则。根据克拉托齐维尔的规范建构主义理论[16],社会规范不是靠强制力推行的,而是大家在日常互动中自然形成的。规范就像行为背后的指南针,通过主体间的协商沟通达成共识,进而指导并塑造行为。这种共识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人们基于实际经验不断验证的结果。所以说,规范真正的力量来源于大家发自内心的认同,而不是被迫遵守。卡赞斯坦则进一步提出了规范的双重效应理论,深刻揭示了社会规范对行为体的双重塑造机制——规范首先表现为规制效应,即通过制定明确的行为标准来协调各方利益。但规范的作用不止于此,其更深层的建构效应体现在对行为体身份的重新定义与认知重塑上。[17]这种双重属性使规范建构力兼具秩序维护与价值引导功能,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能力。
中国共产党将政策主张转化为国家法律的过程,体现了规范建构力在实践中的制度运作。中国现行宪法修改的法定程序就具有这个方面的典型性:1988年3月,中共中央提出修改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随即举行的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建议的修改案,党的决策由此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18]。无论是党的政策还是国家法律,二者都统一于人民的根本意志,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19]
中国共产党在规范建构方面体现出强大的基于问题导向的制度创新能力。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行动路线设计和推进的问题导向和绩效导向。[20]面对数字经济的挑战,国家立法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后,迅速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了“基础法+专门法”的立体规制体系。这种快速响应能力得益于“党领导立法”机制的高效协同,相较于西方国家多党博弈导致的立法迟滞,中国展现出更强的制度供给能力。[21]
从国际比较的视角观察,制度创设效能往往取决于规则体系的互补性。英美法系国家依赖判例法渐进性地调整社会关系,而中国通过顶层设计实现法律与政策的系统耦合。以监察体制改革为例,中央纪委率先启动政策试点实践,通过系统性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机制,经由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法定机构,最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立法程序完成制度确认。这一模式既通过地方试点确保了制度创新的前瞻性与制度实践的可行性,又通过宪法的法律程序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形成了“实践探索—规范提炼—法律确认”的规范化制度建构逻辑,体现了规范建构的效能优势。
中国共产党规范建构力的提升,实质上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其通过将党的政治决策优势转化为制度性治理效能,构建起从价值引领到程序正义再到实践效能的完整体系。在理论上,该体系融合了建构主义强调的规范生成逻辑与实证主义注重的程序合法性。在实践中,该体系帮助中国建立了立法规划—草案协商—动态修正的全周期制度创设机制,既避免了西方“规则中心主义”的僵化,又克服了“权力主导型”立法的任意性。这种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治理范式,为后发国家探索制度现代化提供了新选项。面向未来,中国还需要进一步将国内制度优势转化为国际规则塑造能力,特别是在涉外法治领域,需要提高规则制定参与度,使中国的规范建构经验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价值。这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方向。
2.实施保障力
所谓实施保障力,就是执行规则的能力。除了规范建构力,党的法治领导力还体现为实施保障力,以确保所制定的规则能够真正落地、发挥作用。实施保障力作为法治系统的“护卫队”,其本质在于构建规范化转换机制,将法律规范体系有效转化为社会治理实践效能。基于系统论的分析框架,法律实施须达成三重能力的协同统一:规范体系的权威整合力、程序规则的实践适配力和效果评估的客观校验力。这些能力生成的基础在于权责配置与程序衔接的静态制度设计,以及在动态运行过程中实现监督反馈机制的持续优化。以司法权配置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1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性框架,既明确了司法权运行的制度边界,也为实施保障力的运行提供了宪政基础。这种静态规范与动态机制的耦合,既维护了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又确保了实施过程的适应性,形成了法治效能的闭环结构。
提升实施保障力的核心在于优化司法权运行机制。在这方面,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实证范本。一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将全国法院85%以上的审判力量配置到办案一线,进一步增强了法官办案的自主性、责任心,有力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二是明确“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并于2019年如期实现目标。同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执行合同”指标跃居全球第6位。三是全面实施法官员额制,通过考试、考核选拔机制,从全国的21万余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8万余名员额法官,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队伍结构更加优化,“能进能出”的常态化员额管理机制得以建立。[22]
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智慧法院建设实现了司法实施保障力的技术赋能,深度重构了司法运行模式。一是构建了全链条智慧化体系,集成了智慧服务、审判、执行、管理四大模块,实现了全业务线上办理、全流程司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建成了全球最大的司法数据库,使智慧司法成为国家法治的新名片。二是互联网司法创新了司法模式与规则,形成了在线诉讼、调解、运行三大规则体系,制定了区块链司法应用标准,明确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五大原则,推动中国互联网司法从技术领先迈向规则引领。三是司法改革与科技驱动双轨并行,提升了审判质效,司法公信力迅速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增强,中国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国际影响效果显著。[23]
未来,实施保障力的提升应从规范、机制与价值三个方面协同推进。在规范层面,应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配套法规,通过拓展援助范围、优化申请程序等措施,提升法律援助的可及性。在机制层面,完善跨部门数据共享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数据共享清单制度,明确数据共享的范围、方式和安全保护措施,破除信息壁垒。在价值层面,深化“马锡五审判方式”等本土经验创新[24],增强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法治系统的持续优化,对于构建兼具程序刚性、技术适配性与价值包容性的法律实施体系具有重要作用。这将为实现法治维度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的实施保障。
3.文化培育力
在党的法治领导力的三阶模型中,文化培育力承担着价值整合与秩序内化的特殊使命。规范建构力通过立法活动形成制度供给,实施保障力借助执法与司法实现制度落地,文化培育力则致力于破解“制度悬浮”难题。作为法治文明得以扎根社会的基础性力量,文化培育力的核心就是依靠系统性法治建设,在全社会培育规则意识和法治信仰,将法律规范转化为社会成员的自觉认知和行为习惯,推动法治从“文本中的法”向“生活中的法”迈进,最终形成全民自觉守法的法治文化生态。
规则意识的内化过程具有双重维度:认知重塑与行为自觉。其一,在认知层面,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以案释法”“法律进社区”等形式,将抽象的法条转化为具象的生活准则。例如,2021年,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党在各地的基层组织开展了“以案说法进社区”活动,通过将法典条款转化为生活场景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阐释,帮助群众建立了对这部“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的基本认知。[25]这种文化渗透机制弥补了单纯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制度局限,使法治领导力的运行呈现出“刚柔并济”的特征。其二,行为自觉的形成有赖于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与文化浸润的柔性引导。就制度来说,通过执法的普遍性、司法的确定性,人们形成“违法必究”的行为预期;就文化而言,通过将规则遵守与道德评价、社会声誉相结合,社会形成“守法受益”的价值导向。在二者的协同作用下,社会成员在行为决策中逐步形成法律后果与行为选择的稳定认知模型。以合同履行为例,具有制度刚性的违约法律责任和展现文化柔性的诚信经营理念共同推动市场主体形成自觉守约意识。这个过程非常符合规范内化理论的核心机制,即通过外部约束与价值认同的持续交互,将社会规则整合为个体的行为逻辑。
文化培育力与法治领导力的其他要素存在深度耦合关系:在制度设计阶段,其通过公众参与立法协商促进规范建构的科学性;在执法司法环节,其借助典型案例传播强化法律实施的示范效应。被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面向全国推广的北京市“接诉即办”经验,就体现了这种协同性——政府将群众诉求办理规范纳入制度体系,体现了规范建构力;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确保执行效率,体现了实施保障力;以“每月一题”调动各方力量自愿参与驱动城市精治[26],体现了文化培育力。从制度到执行再升华到文化的完整现代化治理闭环由此得以形成。
文化培育力的深层价值在于重塑社会秩序的生成机制。在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依靠关系网络维持既定秩序,而法治文化通过规则共识构建“陌生人社会”的信任基础。当社会成员在无人监督的情境下仍能自觉遵守社会规则、契约精神时,说明法治文化已经完成从制度要求到文化基因的转变。这种文化转型不仅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成本,而且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价值支撑。
换言之,法治文化培育的终极目标是实现规则意识从“他律”到“自律”的升华。当依法办事成为社会成员的行动自觉,当权利主张与义务履行形成文化共鸣,党的法治领导力便获得了自我更新的精神动能,中国式的治理现代化便拥有了坚实的文化根基。
三、实践解码: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动法治
中国共产党的法治领导力构建了中国式的现代化法治体系,实现了对西方法治理论的范式突破与路径超越。中国式的现代化法治体系是以规范建构为基石、以实施保障为支点、以文化培育为内驱的三元协同体系,形成了制度规范、实践运行、价值认同的法治创新闭环。这一治理模式既超越了西方法治的“司法中心主义”,又克服了传统人治思维的“经验主义”,形成了从制度架构到价值引领再到行为调适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其辩证性集中体现为:在宪法框架内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规范边界,同时通过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实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链条贯通。这种规范性与能动性的辩证统一,既保持了法治的确定性价值,又赋予治理主体在复杂情境中实施具体举措的操作空间。具体来说,在规范建构层面,通过法典化工程实现了法律体系的科学编排;在实施保障层面,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的立体化治理网络;在文化培育层面,推动了现代法治精神与中华优秀传统治理智慧的创造性融合。
这种能动法治范式的本质,是通过法治体系的主动调适机制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转型。它既非机械照搬规则文本的教条主义,亦非突破法治底线的实用主义,而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创新实践。其理论价值在于,揭示了法治发展道路的多样性,为后发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提供了中国方案;其实践意义在于,通过制度供给与治理效能的良性互动,实现了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同频共振。
(一)规范建构的主动性
能动法治的规范建构逻辑深刻体现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不同于西方经验主义法治模式下规则对社会变迁的被动回应,中国的法治建设始终以主动塑造社会秩序为价值导向,形成了从制度供给到实践检验再到优化升级的动态循环机制。这一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在立法环节进行前瞻性布局。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工作者系统梳理了数十年来的民事司法实践经验,充分吸收了既有民事法律制度的优秀成果,同时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新兴领域创设了专门制度,并通过确立居住权制度、完善用益物权体系,首次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实现了法律体系的自我革新与社会关系调整的有机统一。其次,在执法层面跳出机械照搬法条的窠臼,通过政策试验田、柔性执法等方式,在食品安全监管、基层社会治理等领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再次,在司法环节,通过指导性案例制度、类案检索机制等创新举措,将个案裁判转化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范资源,推动了法律解释与社会发展与时俱进。最后,通过立法后评估、备案审查等制度设计,构建起规则实施的反馈矫正机制。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系统总结行政执法实践经验,通过专题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吸纳各方建议,实现制度供给与社会需求的精准对接。这种立法先行、实践检验、制度完善的螺旋式上升路径,本质上是对法治中国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自我完善的发展动能。这种主动建构能力源自党的法治领导力的独特优势:党的政治领导确保立法方向与国家战略同频,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专业立法队伍提供技术支撑,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设示范样本。
(二)实施保障的协同性
能动法治的实施保障体系通过制度重构与机制创新,实现了对传统科层制执法模式的超越,构建起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网络。传统科层制执法以垂直管理为特征,存在部门分割、程序僵化、单向执行等局限,容易导致执法效能的碎片化与回应公共利益的滞后性。与之相反,能动法治体系以党委领导为政治保障,通过统筹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破除部门壁垒,实现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有效衔接;以政府负责为基本要求,推动行政机关在法治框架内主动作为,通过跨部门协作机制打破信息孤岛,提升执法的系统性;以社会协同为重要支撑,引入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及公众参与,形成多元监督与共建共享的新格局。这一立体化网络的核心在于治理权力的重构与互动机制的建立:党委通过战略部署与监督问责确保法治方向,政府依托专业化队伍与规范化程序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力量借助参与式平台补充专业资源并强化合法性认同,三者通过数字技术赋能实现信息共享、流程再造。例如,行政执法平台与基层治理平台的互联互通,既保障了执法尺度统一,又赋予基层适度的自由裁量空间。该体系突破了“自上而下”的单向度执法逻辑,形成“决策—执行—反馈—优化”的全过程封闭式循环,在环境治理、基层矛盾化解等领域充分展现出制度的优越性。这是法治中国建设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效能的转型,通过治理主体间的功能耦合与权力制衡,实现了法律实效与社会效果的有机协同。
(三)文化培育的浸润性
能动法治的文化培育机制致力于实现法治精神与传统文化的深度融合。在基层治理场域,“枫桥经验”的创造性转化具有典型示范意义:通过将传统“礼法合治”智慧与现代法治原则有机衔接,构建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行政调解为衔接、以司法调解为保障的多元纠纷化解体系。这种文化融合机制既保持了“无讼是求”的传统治理智慧,又赋予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内涵,在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建立起双向转化通道,形成了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基层治理生态。
普法教育的形态演进深刻诠释了法治文化培育的内在逻辑。中国的普法教育已经从单向度的理论灌输转向参与式法治实践,普法载体也与媒介技术发展、社会文化形态保持了协调俱进,主流媒体开设的以案释法专栏、司法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依托新媒体平台打造的互动式法治课程,共同构建起沉浸式法治教育场景。这些实践通过具象化法律规则、场景化权利义务,有效促进了公民规则意识的生成与内化,培育出具有主体性的法治共同体。相较于西方将法治简化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技术操作体系,也即将法治异化为专业群体的“技术话语”,中国的法治文化培育更注重构建全民共享的规则认知框架,在保持法律专业性的同时,通过文化认同机制实现法治精神的社会化传播。
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能动实践,本质上是在超大国家治理维度上开辟规则之治的革新路径。中国共产党所构建的法治领导力体系,既跨越了传统人治模式的不确定性陷阱,又突破了西方法治范式的形式化桎梏,形成了制度理性与实践理性深度融合的新型法治现代化模式。在数字文明与生态文明双重转型的背景下,这一法治领导力体系将法治原则深度嵌入技术治理与全球治理,催生出数据主权配置、算法治理规则、生态补偿机制等前沿领域的规则创新成果,实现了法治体系对现代性挑战的预判性回应。
在全球治理体系重构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层面的实践所蕴含的启示意义愈显深刻:一是法治发展必须实现文明基因的现代性转化,通过传统治理智慧与现代法治原则的创造性对话,构建具有历史穿透力的规则体系;二是法治效能提升需要治理理念与技术手段的复合型革新,既要以法治思维破解治理难题,又要以数字技术赋能治理现代化;三是法治生命力要根植于人民的主体性实践,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实现规则认同与社会共识的共生性建构。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的持续完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必将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提供新的理论范式与实操样本。
四、原创贡献:规则文明型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的法治领导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了治理范式、发展逻辑与文明形态的三大超越,将法治从治理工具上升为文明形态,通过规则之治重构了国家、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一)治理范式转型:从运动式治理到常态化法治治理
运动式治理作为一种传统治理模式,具有集中性、突击性和阶段性的显著特征,其运作逻辑类似于开展一场大规模的“卫生大扫除”,通常在特定时间节点或面对重大问题时,集中调动大量的资源、人力和行政力量,以高强度、高密度的方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这种治理模式在短期内能够迅速形成浩大声势,有效解决突出问题,具有立竿见影的治理效果。但是,运动式治理存在深层次的局限性。从治理效能来看,其效果往往难以持久,问题极易反弹,从而陷入“突击检查—问题缓解—问题反弹—再次突击检查”的恶性循环。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运动式治理缺乏长效制度支撑,过度依赖行政动员和短期强制手段,不能从根本上变革问题产生的机制。从治理成本角度分析,运动式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往往因缺乏连贯性和系统性而导致资源浪费严重,使治理的效能与成本之间形成结构性矛盾。这在本质上是制度供给碎片化和执行机制短期化的结果,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治理需求。
常态化法治是现代治理的理想范式,强调通过稳定、系统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机制实现治理目标。不同于应急式、应付式的“卫生大扫除”,它是一套日常化、规范化的“卫生保洁”机制,其核心在于将治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有机统一,实现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期化。就其优势来说,一方面,它通过稳定、可预期的法律规则,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降低了社会运行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另一方面,它注重从制度层面预防问题发生,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治理机制,将潜在风险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了“规范在前、防范在先”的治理效能。相较于运动式治理的应急性和临时性,它更强调治理的稳定性、持续性和长效性。
中国共产党的法治领导力的核心价值就在于,通过科学的立法规划和制度设计,将阶段性治理目标转化为持续性的制度安排。在治理范式转型过程中,党的法治领导力发挥着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的作用,推动制度体系从碎片化向系统化转变。例如,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就是党的法治领导力发挥作用的典型例证。该法确立的“按日连续处罚”“停业关闭拘留”等“史上最严厉”的刚性规定,构建起严密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将以往运动式环保整治行动中的临时性措施转化为稳定的法律规范,实现了环境保护从短期突击向长效治理的转变。
相较于运动式治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模式,常态化法治通过制度框架的预先构建实现了“风险防火墙”效应,其治理优势不仅体现在将违法冲动消解于萌芽状态,而且在于通过清晰稳定的规则体系形成了可信赖的社会预期。在运动式治理模式下,由于治理行为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社会主体难以形成稳定的行为预期,容易导致机会主义行为,而在常态化法治模式下,法治领导力推动构建起完备的法律制度框架,为社会主体提供了明确、稳定的行为指引,使社会主体能够依据法律规则合理规划自身行动,减少因规则模糊或变动而带来的行动风险和成本。这种稳定的社会预期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而且能够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此外,常态化法治还能够优化治理资源的配置方式,提高治理效率。在运动式治理中,资源的投入往往缺乏科学规划,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配置不合理,而常态化法治通过制度设计和规则制定,能够实现治理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从而在提高治理效果的同时降低治理成本。
治理范式转型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它有助于破解传统治理模式的困境,提升治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治理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能够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在未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党的法治领导力的持续增强,通过不断优化法律制度体系、提升法治实施效能、强化法治监督机制,常态化法治将在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推动国家治理迈向更高水平。
(二)发展逻辑跃迁:从要素驱动到规则驱动
在经济发展理论与实践的演进历程中,发展逻辑的跃迁始终是核心议题。从要素驱动向规则驱动的转变,不仅是发展范式的革新,更是全球经济格局重构与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深刻影响着国家、区域乃至具体市场主体的发展路径和竞争力塑造。在此过程中,法治领导力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是推动发展逻辑跃迁的关键力量。
要素驱动作为经济发展的传统模式,其核心在于通过大规模投入劳动力、自然资源、资本等生产要素来推动经济增长。这一模式与古典经济学的要素投入理论一脉相承,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强调劳动分工与资本积累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成为要素驱动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石。在实践层面,要素驱动的发展模式呈现出显著的粗放式特征。以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初期为例,大量劳动力从农业领域向工业领域转移,依托丰富的自然资源与低成本劳动力优势,快速建立起劳动密集型产业体系。[27]但是,在要素驱动的发展模式下,制度规则建设相对滞后,经济发展往往缺乏有效的规范和引导。此时,法治领导力的缺失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公、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
规则驱动的发展逻辑则将制度规则置于经济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有效的制度安排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28]在规则驱动模式下,经济发展不再单纯依赖要素数量的投入,而是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市场监管体系、产权保护制度等一系列规则框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与资源配置效率。在此过程中,法治领导力至关重要。政府通过发挥法治领导力,能够科学制定和完善各类规则制度,确保其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例,在立法层面,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为创新者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在执法过程中,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同时,政府还可以制定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规则,规范市场秩序,引导资源向高效领域流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工业化进程的中后期,劳动力、土地等要素成本不断上升,资源环境约束加剧,依靠要素投入的增长方式难以为继。此时,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向创新驱动、效率驱动转型,而规则驱动正是实现这一转型的重要支撑。完善的制度规则能够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提供保障,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推动经济发展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飞跃,而法治领导力在这一跃迁中起着引领和保障作用。政府通过发挥法治领导力,能够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为创新活动提供制度支持。例如,制定鼓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机制等,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提高创新效率,从而推动经济发展模式顺利转型。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各国不仅在产品与技术层面竞争,更在制度与规则层面展开角逐。具有完善规则体系的国家或地区,能够更好地吸引全球优质资源,提升国际竞争力。另外,在全球贸易与投资规则制定中,法治领导力强的国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引导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这些国家通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将本国的法治理念和制度优势融入国际规则,争夺并掌握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同时,这些国家可以凭借完善的国内法治体系,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吸引跨国企业投资,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从要素驱动向规则驱动跃迁是一个国家适应经济全球化竞争态势、提升国际话语权的必然选择,而法治领导力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因素。
(三)文明形态演进:从传统礼治秩序到现代规则文明
治理模式的转型始终伴随着传统与现代的张力博弈,从传统礼治秩序到现代规则文明的演进,本质上是治理伦理从人伦本位向法理本位的现代化重构。其中,法治领导力作为制度创新与价值整合的核心驱动力,深刻影响着新型社会关系的构建,推动着现代规则文明在中国的涅槃重生。
传统礼治体系以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出的差序格局为基础架构,通过宗法伦理、乡规民约与礼俗习惯,形成了具有弹性特征的柔性治理网络。这种治理模式呈现出三重典型特征:其一,以血缘、地缘为纽带构建差序化的信任结构,依托以和为贵的伦理准则降低社会互动成本;其二,依赖乡贤调解、宗族议事等非正式机制化解矛盾,强调情、理、法的动态平衡;其三,以儒家核心价值观为精神内核,通过道德教化实现社会整合。在农业社会的小规模共同体中,这种治理模式有效维系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然而,在向现代工业文明演变的过程中,传统礼治秩序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差序格局的弹性约束难以应对超大规模社会的复杂性,伦理本位的治理逻辑与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形式理性产生了强烈的冲突。在陌生人社会场域中,缺乏刚性规则保障的治理模式极易导致人情替代法治的异化现象。这种困境在本质上反映出传统治理体系在面对现代社会多元化、复杂化治理需求时的不适应性,亟须通过制度革新实现调整。现代规则文明以平等主体为逻辑起点,通过法律制度实现社会关系的重构。在立法环节,推动科学立法,为社会提供可预期的规则框架;在制度设计层面,注重实质正义的实现;在规则实施过程中,强调情、理、法的现代融合,既尊重传统习俗,又坚守法律底线。
从礼治到法治的文明演进,本质是治理伦理的现代化重构,这一过程离不开党的法治领导力的统筹与引领。具体来说,在价值层面,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传统美德的深度对接,将传统伦理中的合理成分融入现代法律体系;在制度层面,促进乡土规范与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既发挥乡规民约的治理效能,又坚守法律优先原则;在技术层面,推动数字技术与治理规则的有机融合,提升治理的科学性与精准性。相较于传统礼治的差序约束,现代规则文明在党和政府的法治领导力的推动下,通过权利与义务的精确配置,构建起更具包容性的社会整合机制。这种机制既传承了“息讼止争”的传统治理智慧,又确立了“法律至上”的现代原则,实现了治理弹性与刚性的平衡——在平等主体的横向关系中,既保障契约自由的充分实现,又维系法律约束的适度张力;在纵向关系上,则通过法律保留原则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在党的法治领导力驱动下的治理伦理重构,对于构建适应现代性的社会关系模式具有深远意义。这种重构并非对传统礼治的简单否定,而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传统与现代的对话与融合。当法律制度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当乡规民约融入现代法治框架时,中国社会就探索出一条兼具本土特色与人类文明共性的现代治理之路,通过不断优化制度设计、促进价值整合、创新治理手段,推动治理体系向更高水平发展,最终实现传统智慧与现代价值的有机统一,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兼具弹性与韧性的社会秩序基础。
五、结语:法治领导力的现代化价值
党的法治领导力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实现的治理范式转型、发展逻辑跃迁与文明形态演进的三维超越,具有深刻的内在统一性与实践指向性。其中,治理范式转型聚焦于法治实践方法论的革新,解决“如何治”的技术路径问题;发展逻辑跃迁锚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赋能机制,回应“如何发展”的核心命题;文明形态演进则通过法治价值体系的构建,夯实“为何发展”的伦理根基。三者协同构建起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层面的制度框架,通过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系统性降低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依托法治规则创新激活经济发展动能,借助文明形态转型凝聚社会价值共识,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稳固的制度支撑与价值引领。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党的法治领导力不断向各领域纵深拓展,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制度范式,为人类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从本质上讲,中国式现代化是规则文明的创新生成过程,中国共产党的法治领导力通过从规范建构、实施保障、文化培育三个维度协同发力,将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法治优势,构建起“党的领导—法治建设—现代化发展”的有机闭环系统。这一制度创新打破了后发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普遍面临的制度困境,为全球法治文明演进提供了规则演进型新样本,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特优势与时代价值,为人类探索现代化发展新路径注入了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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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萧 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