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是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

学习时报  郑毅2025-12-17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这是法治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的前提。当前,我国各个方面总体实现有法可依,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更为系统、精细的要求。“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提高立法质量”,将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作为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方面加以要求,体现了从全流程推动立法提质增效的工作思路。

立法规划与立法审查是保障立法质量的两个重要环节。立法规划强调立法质量提高的关口前移,立法审查侧重于立法后的质量监督环节。具体而言,立法规划的目的在于把好立法方向,让实践急需、准备充分、时机成熟的立法项目科学有序地进入正式立法环节,从源头减少立法资源浪费,避免立法与实际需求脱节。自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编制和实施立法规划,统筹安排任期内立法工作,这是党领导立法工作的重要形式,也体现出“把好入口关”的前瞻性立法思维。立法审查是指对已经制定和出台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质量进行“体检”,剔除不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条文内容,对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不相适应、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存在冲突的立法内容,通过立改废释纂等法定方式及时加以调整完善,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与协调,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可以说,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合力构筑了立法“首尾衔接”的全流程保障格局。

依法依规开展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工作。完善立法规范,是夯实立法质量全流程保障的制度基础,关键是要不断健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为支柱的立法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立法法》作为规范立法活动基本法律的关键作用,既要从总体上提升其内容的完整性和指引性,也要通过完善各类专项立法程序性规定,优化备案审查、立法规划制定程序等专门规范。

从制度脉络来看,《立法法》系统规定立法规划制度始于2015年,该法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出台了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规范,进一步推动了立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立法计划细分为年度立法计划和专项立法计划,并增加“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的规定。至此,立法规划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开展立法规划活动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比较而言,《立法法》对立法审查的规定更为丰富,如2015年《立法法》确立了主动审查机制,扩大了审查覆盖面;2023年《立法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合宪性审查,明确要求法律案的起草、审议等环节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同时,立法审查的范围不断拓展,形成了覆盖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的全流程审查框架。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一方面,应持续充实具体化、实操性的制度,如通过扩大立法参与范围、提升意见征求精度等方式,推动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深度融合;另一方面,着重加强程序性机制构建,确保立法规划、立法审查工作的每一步都有规可循、有据可依。

着重处理好立法规划工作中的三对关系。一是立法规划的稳定性与及时回应改革需求灵活性之间的关系。立法规划作为中长期工作安排,需要保持必要的稳定性,确保立法工作有序推进。同时,对于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完善规划外立法项目的纳入机制,增强立法回应实践需求的及时性,保持适度的弹性,对确有必要且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通过专项论证和快速响应机制补充列入计划,确保立法工作既能按计划推进,又能及时回应实践发展的新需求。二是立法规划的指导性与实际执行效果之间的关系。立法规划的生命力在于落实,通过完善规划制定、实施与评估机制,不断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具体而言,应着力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加强规划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督,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机制,确保立法规划从蓝图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立法成果。三是各级立法规划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我国立法体制具有多层次的特点,中央与地方立法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只有实现各层级、各部门立法规划的协调衔接,才能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应完善立法规划起草过程中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立法规划之间的衔接,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意见征询、协商讨论等工作机制,促进中央与地方立法规划的协调一致,在法治统一前提下注重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先行先试的优势,进一步形成上下联动、相互支撑的立法工作格局。

准确把握并持续深化对立法审查的理解。一是立法审查内涵的拓展。在持续深化备案审查工作的同时,着重优化非备案环节的立法审查机制。加强对立法规划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强化对法律草案的论证审查,完善对生效法律法规的定期评估,构建起覆盖立法全过程的审查监督体系。二是完善立法审查的标准体系,既要坚持合宪性、合法性等基本审查标准,也要关注立法内容的合理性、适当性。深入研究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具体要求,明确审查工作的具体尺度,为立法审查提供清晰明确的判断标准。同时,关注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确保法律体系的整体和谐。三是健全立法审查的程序规范。目前,无论是《立法法》还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专项规范,关于审查程序的规定仍相对笼统,需要在覆盖面、细节度和体系化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以不断适应法治建设发展的新要求。

注重立法规划与立法审查统筹推进、相互促进。一方面,立法规划的完备程度应当纳入立法审查的范畴,通过审查机制检验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对不符合宪法精神、偏离改革方向、脱离实践需求的规划内容及时调整完善,确保立法规划的质量根基。另一方面,立法审查不仅要关注合法性等静态基准,也应包含对实现立法规划目标的成效评价,形成动态审查机制。在立法审查过程中,要将立法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实现规划设定的立法目标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对偏离规划方向的立法内容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共同目标下,立法规划的制定要求与立法审查的判断标准应当协调一致。例如,立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项目,应当在审查环节得到特别关注;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划目标的立法内容,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及时调整。这种有机衔接的机制,有助于形成保障立法质量的制度合力,进而构建起覆盖立法全流程的质量保障体系。

来源:《学习时报》(2025年12月17日03版)

统筹:吴   鹏

审核:张柏林

责编:杨启坤